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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二)本政策适用于在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和临河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型项目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同一项目分期实施的,按每期投资规模执行本优惠政策或另行约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实施。(三)本政策所称减征、免征、奖励、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应缴纳或实交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留成的部分,但特别注明的除外。第二章用地优惠政策(四)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同一项目分期实施的,根据第一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供给土地,后续用地一次性规划预留。(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按规定标准缴纳。(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和报批费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缴纳,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0%时由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厂区硬化、美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其征地安置费、补偿费和报批费按规定缴纳,项目开工建设后,将相当于实交征地安置费、补偿费资金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缴纳,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0%时由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厂区硬化、美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八)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其征地安置费、补偿费由财政承担50%,企业承担5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缴纳,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0%时由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厂区硬化、美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将上划市本级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同时奖励给企业。第三章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九)新办的属于国家不禁止、不限制类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属于国家认定的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财政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十一)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享受“三免五减半”政策,即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至第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额,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8年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十二)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返还技术转让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返还技术转让所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十三)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建材的企业,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十四)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或生物能制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电力的,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十五)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填补空白的工业项目享受本规费优惠政策,即实行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业项目收费“一卡通”制度。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临河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属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属于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由政府协调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包括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水评、人防、质检、审图、评估、测绘、制图等方面的规费)。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第五章 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十六)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且累计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和科技含量高、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招商项目,除在纳税、用地规费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用水、用热、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特别协调照顾。(十七)政府指定专门部门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协助投资者办理报批和建设中的相关手续,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同时,积极帮助投资者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种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十八)属临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权限内办理的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临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协调,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自治区级以上审批的手续,争取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十九)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及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其子女在户籍、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临河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二十)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非临河区和开发区财政供养人员、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给予相当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给予相当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3‰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金额经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后兑现。临河区和开发区财政供养人员、各行政事业单位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办法比照本条实施。第六章 附则(二十一)凡进入临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项目投资建设的企业、团体及个人,从供给土地之日算起,满一年未按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履行约定或没有开工建设的,无论该宗土地是否报批,一律按原供地价格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对圈而不建、投资强度不足的企业,通过差别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办法加以调节;所有工业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节能等指标的规定,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二十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额,以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投资的审计结论为准。企业应交税金、实交税金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由企业向经济局申报,经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二十三)本政策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二十四)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优惠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二十五)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二十六)本优惠政策由临河区经济局会同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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